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253號
TCEV,102,中簡,1253,2013082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53號
上 訴 人            1
即 被 告 陳景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憶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