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84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黃啟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000巷0號,有戶籍資 料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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