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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780號
TCEV,102,中小,1780,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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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780號
原   告 百利鴻運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芹香
訴訟代理人 黃福來
被   告 黃萬木
      黃萬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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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