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677號
TCEV,102,中小,1677,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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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被   告 蔡旭亮 原住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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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