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266號
TCEV,102,中小,1266,201308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66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塗婉淳
      林長昇
被   告 李益銘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李益銘於辯論終結後查悉現為役男,故之前送達均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1/1頁


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