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
上 訴 人 允赫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雅榛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貴珠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2,67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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