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98號
原 告 沈敏華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蘭美容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應載明訴訟標的即請求被告給付所憑之法律
依據或契約條款),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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