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高幸枝
相 對 人 馬淑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南簡字第443號判決確定),而積欠 聲請人辦理費用新台幣6,942元,聲請人就該債權向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33252號支付命令,並 於101年11月17日送達相對人後確定,聲請人復持該支付命 令,就前開6,942元之債權及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合計 7,442元之執行債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4333號執行未受償核發債權憑證在案 。聲請人嗣將前開7,442元之執行債權讓與第三人楊美雀, 並於102年4月15日以台南土城郵局第37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 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惟經郵務機構以投遞逾期為由 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14333號債權憑證、郵局存證信函、退回信 封封面、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 料審核,其目前仍設籍於「金門縣金城鎮前水頭24號」,另 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派員查訪,確認相對人未 實際居住設籍地,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2年8月13日金 城警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