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4號
聲明異議 人 翁炳贊
相 對 人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李沃耀」,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沃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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