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1年度,445號
CCEV,101,潮簡,445,201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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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郭啟生
      郭啓東
      郭啟昌
      郭啟明
      郭美玉
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隆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66
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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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