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2年度,227號
SDEV,102,沙簡,227,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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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22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王耀興
訴 訟代理人 吳秉橙
被    告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捌拾柒萬陸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緣被告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利公司)前於民國 101年2月7日向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 和公司)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814,000元購買鐵板200T ,自101年3月9日起至104年2月9日止,每月乙期,期間為36 期,每期為161,500元,並由被告柯水吉及訴外人柯明松擔 任該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且 由訴外人柯明松、被告光利公司、柯水吉於101年2月7日, 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5,854,700元、到期日102年3月9日之本 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以擔保該契約之履行。被告光利 公司於102年3月9日後,尚積欠3,876,000元尚未清償,經多 次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採行特殊目 的信託方式,將其對被告之租賃、分期付款買賣債權及相關 票據、擔保等權益信託移轉予原告。從而,原告依據系爭本 票及權益信託移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3,87 6,000元,及自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提出之聲明異議



狀記載,認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執有以被告名義所簽發、發票日101年2月7日、面 額5,854,700元、到期日為102年3月9日之系爭本票1紙,用 以擔保被告光利公司於101年2月7日向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 以總價5,814,000元購買鐵板200T之債務;被告光利公司前 業已清償1,938,000元之買賣價金,尚積欠3,876,000元價金 未清償;且中租迪和公司採行特殊目的信託方式,將其對被 告之租賃、分期付款買賣債權及相關票據、擔保等權益信託 移轉予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買賣契約書、100 年9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及還款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雖就原告聲 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 云,惟該項債務究有如何之糾葛,被告並未進一步說明,且 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被告顯然怠於 就主張有利於己事實盡其舉證責任之義務,故被告所為上開 抗辯,即無可採,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本票發票人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本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本票金額,如 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121 條、第52條第1項、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 文。被告2人既為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並約定利息自到 期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而原告自承究系爭本票之原因 債權,被告光利公司已清償1,938,000元,尚積欠3,876,000 元未清償;則原告本於系爭本票及權益信託移轉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尚未清償之3,876,000元部分之票款, 及自到期日即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本票及權益信託移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876,000元,及自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另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而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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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