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樹
訴訟代理人 楊國勝
被 告 楊溪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采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70,822元(計算式:106
X16600X(64+40)/14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