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9號
原 告 柯采蘋
送達代收人 盧立華
被 告 楊樹
訴訟代理人 楊國勝
被 告 楊溪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之聲明欄以及附表中關於「臺中市龍井區忠孝段」記載,均應更正為「臺中市梧棲區忠孝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核屬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