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1年度,399號
SDEV,101,沙簡,399,2013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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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如貞
      洪肇健
      洪朝乾
      謝俊杰
      陳慶雄
      蔡丁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袓藤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佩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龍標
      洪袓藤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楊愛
      洪朝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林淑燕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各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亦各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
│原 告│地號  │核定訴訟標│應繳納之上│
│   │    │的價額  │訴費用(新│
│   │    │(新臺幣)│臺幣)  │
├───┼────┼─────┼─────┤
洪如貞│400-70 │16791   │1500   │
├───┼────┼─────┼─────┤
洪楊愛│400-73 │22620   │1500   │
├───┼────┼─────┼─────┤
洪肇健│400-74 │19140   │1500   │
├───┼────┼─────┼─────┤
洪朝乾│400-75 │19575   │1500   │
├───┼────┼─────┼─────┤
洪朝偉│400-76 │20445   │1500   │
├───┼────┼─────┼─────┤
謝俊杰│400-77 │21054   │1500   │
├───┼────┼─────┼─────┤
陳慶雄│400-78 │22098   │1500   │
├───┼────┼─────┼─────┤
謝佩圜│400-79 │22881   │1500   │
├───┼────┼─────┼─────┤
│蔡朝丁│400-80 │78300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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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