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挺福、蔡賢柏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6,0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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