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2年度,300號
TYEV,102,桃補,300,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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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吳政怡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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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