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吳政怡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