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2年度,4號
TYEV,102,桃勞小,4,2013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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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証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卿
      李錫沛
被 上訴 人 陳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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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証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