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調字,102年度,497號
TYEV,102,司桃簡調,497,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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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97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十方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應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21,735 元, 係屬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之民事 事件,依同法第42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 請。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相對人並於102 年8 月21日具狀抗辯本院無管 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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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方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