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聲字,102年度,80號
TYEV,102,司桃簡聲,80,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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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李昭明
      張鑑煜
      張鑑忠
      張琪琪
      張佳銘
      林金蓮
相 對 人 張文聖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 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 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 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66條、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請求對相對人就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而相 對人行蹤不明,且於我國最後住所地位於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4 樓,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 謄本在卷可佐,揆之前開規定,本件相對人最後在我國之住 所地既在台北市中山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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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