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659號
原 告 楊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惠敏、黎雪絨(原名黎氏雪絨)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前,將附件公示送達函稿所示內容刊登新聞紙(海外版)壹日,並將登報證明檢送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狀 ,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對於當事 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除應由 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 ,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 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 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51 條第1 項、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阮惠敏、黎雪絨(原名黎氏雪絨)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被告阮惠敏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出境後即未再 入境,有被告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各1 紙附卷可稽,堪認被 告阮蕙敏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之 通知書無法送達。本院為免訴訟遲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規定,命原告將公示送達函稿登報,使被告阮惠敏 得以遵期應訴,以維被告阮惠敏之訴訟權益。原告如逾期未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