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郭包府
郭兆男
郭正林
郭合利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郭素琴等47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通行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 0 ○000 地號土地,土地共有人郭縛、陳郭素霞、莊郭素鑾 已死亡,致本院難以認定相對人為何及其當事人能力,經本 院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郭縛、陳 郭素霞、莊郭素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說明繼承人之姓名、地址,並按相對人 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等文件,該裁定業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1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乃 於102 年7 月25日具狀陳報因戶政機關作業程序需時日,請 容後補陳等語,後於102 年8 月1 日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郭縛 、陳郭素霞、莊郭素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等件。
三、上開補正文件業經本院審核:
㈠聲請人所製作之繼承系統表,須查明被繼承人為何,惟聲請 人僅補正被繼承人郭縛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二、三親等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部分戶籍謄本,其配偶郭莊救及一親等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郭明白、陳郭悅、郭情草、陳郭芒莉、郭 明吉,及上述繼承人之配偶;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郭 州淵、王郭素員、郭秋然、郭林、郭緄麟、郭禎祥、黃陳含 笑、陳草花、郭振芳、郭秋藤、李郭忍、郭菊、郭先宜、郭 金木、郭金章,及上述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莊郭素鑾之 配偶莊世平。前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均未見
聲請人提出,致本院無從核對繼承順位、被繼承人及繼承人 、繼承人相互間之親屬關係。
㈡另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其中被繼承人郭縛之繼承人郭 李素、郭陳秀去;被繼承人陳郭素霞之配偶陳深山。上開繼 承人尚生存,然聲請人未陳報其姓名、住址,亦未將其追加 為相對人。
㈢再觀聲請人所製作之繼承系統表,出現被繼承人郭縛之次男 郭情草,郭情草之繼承人竟載其長男有二名,分別為為郭振 芳及郭秋藤二人,此與常情不符;另被繼承人郭縛之二親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郭州淵、郭緄麟,上開二人之繼承人之記載 亦與戶籍謄本不符之明顯謬誤。
㈣又郭「緄」麟之姓名誤載為郭「錕」麟、莊「曜」嘉之姓名 誤載為莊「耀」嘉;被繼承人郭縛之次男郭「情」草,觀其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父姓名有載為「郭清草」、亦有載 為「郭情草」,因聲請人未提出其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核 對其真實姓名及是否曾經更改姓名等。
四、綜上,聲請人所補正之文件,經核有上開明顯錯誤及欠缺被 繼承人戶籍謄本致無從核對繼承順位、親屬及繼承關係等情 ,難謂其補正業已完成。從而,聲請人起訴時已不合程式, 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