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劉名峰
被 告 陳薇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2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陸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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