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970號
PCEV,102,板簡,970,201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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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王世當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鳯珠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二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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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