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10號
原 告 首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茂
訴訟代理人 葉孝本
被 告 張耿銘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下午2 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