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53號原 告 林從朝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被 告 呂文龍 鄒麗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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