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353號
PCEV,102,板簡,353,201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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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53號
原   告 林從朝
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
被   告 呂文龍
      鄒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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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