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1869號
PCEV,102,板小,1869,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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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李禮仁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8 月26日下午1 時30 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 5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 5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49, 961元自民國93年9月3日起至民國93年│
│9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9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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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