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7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楊菁萍
被 告 楊明治
被 告 王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 102 年度板小字第 1764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 102 年 8 月 26 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 8 月 26 日下
午 1 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7, 7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7, 7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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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57, 740元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
│02年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4.7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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