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1756號
PCEV,102,板小,1756,20130826,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75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   告 鄭至虔
上列當事人間 102 年度板小字第 1756 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6 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 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 7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3, 7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23, 314元部分自民國102年6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102年6月2日起至民國102年7月1日止,當月給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暨自民國102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02年8月1日止,當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
│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