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98號
上 訴 人 萊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雨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