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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1381號
PCEV,101,板簡,1381,2013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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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楊長芳律師
被   告 邱金鳴(即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
      邱正弘(即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
      邱正舜(即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
      邱正皓(即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金鳴邱正弘邱正舜邱正皓為被告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錢台英業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邱金鳴邱正弘邱正舜邱正皓等,有除戶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是應由繼承人邱金鳴邱正弘邱正舜邱正皓等為被告錢台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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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