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魏明煒
訴訟代理人 姜言馨 會計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緣上訴人民國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上訴人查獲 漏報其本人及配偶之營利、執行業務、租賃及其他等所得合 計新臺幣(下同)10,334,942元(其他所得部分10,230,000 元),通報被上訴人所屬民權稽徵所歸課綜合所得總額11,4 29,307元,補徵應納稅額3,622,233元,並經被上訴人裁處 罰鍰1,802,900元。上訴人不服,就其他所得及罰鍰申請復 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經原審法院98年11月24日97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經本院100年度判字第672號判決將該判決廢棄,發回原 審法院更為審理,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判 決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 以:㈠、禾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禾田公司)與上訴人係不
同之權利義務主體,禾田公司為一人公司,兩者之關係單純 ,相互之金錢往來實質即為借貸,被上訴人推論為贈與,顯 然違反經驗法則。禾田公司93年結餘1,432,148元,如何無 償贈與他人10,230,000元?被上訴人之贈與之推論若正確, 公司當年之貨款及費用要如何支付?被上訴人認定贈與顯有 涵攝錯誤違反事實,誤用法條之嫌。禾田公司縱使93年底純 益1,432,148元,累計93年底盈餘不到100萬元,何來10,230 ,000元贈與股東?㈡、被上訴人就贈與之租稅構成要件皆未 負舉證責任,原審就上訴人提供之有利證據如會計憑證、銀 行往來帳戶明細及請求就會計專業之鑑定等皆未採納,對被 上訴人所論述深信不疑,實無法令人折服。原判決有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經核上訴理由 所陳,均係就原處分為指摘,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 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 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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