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七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洪珮瑗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洪麗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G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