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三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Ο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侵上訴
字第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
字第一九五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論處被告甲○○犯強制猥褻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按證據力之強弱,法院固有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權,惟判斷證據力如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有違,即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又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又不論有罪或無罪之判決,既依法均應記載其理由,故對於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及對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採納與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皆應逐一詳述其理由,否則亦屬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判決理由說明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洪楊ΟΟ、張ΟΟ之證述內容前後不一,且互相矛盾,而不可採,證人李ΟΟ、陳ΟΟ均證述未看到被告有摸A女胸部行為,A女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與被告有無強摸A女胸部無直接關聯等情,而諭知被告無罪。惟查:(一)A女於警詢時證稱:「當時有名陌生男子就坐到我左手邊,我因不認識他,所以要他離開,但他沒有離開,一直坐在我旁邊喝酒,忽然就將雙手抓住我的胸部並加以揉捏,我開口叫他不要這樣,但他仍持續抓住我胸部,後來我就叫喊,他才放手。」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一頁背面),於偵查中亦證稱:「當時我在吃東西,甲○○坐在我旁邊,他就摸我胸部。」「(被告摸我胸部後)我將他手推開,他就推我腰部,我腰部就撞到椅子,我有診斷證明書。」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九至五十頁)。於第一審亦證稱:被告當時是用雙手摸我的胸部,我有將被告的手撥開,被告摸我胸部的時候,我有哭,因為我嚇到了。我回去之後有去看醫生,因為被告將我推落地,我就撞到桌角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五四頁、第五十六頁),是A女就其遭被告強制猥褻過程之敘述,或繁或簡,但對於被告係以雙手摸其胸部,其開口叫被告不要這樣,但被告仍持續抓其胸部,後來其叫喊,被告才放手等事實,始終指訴相符,且A女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即因腰痛至小港醫院就醫,此
有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參。(二)洪楊貴玉於警詢時證稱:「(A女供稱遭被告將雙手抓住其胸部並加以揉捏,待其開口叫他不要這樣,但他仍持續抓住其胸部,後來A女就叫喊,他才放手,你是否當場目睹前述情形?)我有看見,A女有撥開被告的手,但被告又將手摸回去,被告與A女嬉鬧後,遭被告推倒。A女當場就一直哭泣,自己就跑回去了。」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五至十六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有看到被告用二隻手去摸A女胸部,並把A女推倒,後來A女就哭著回去了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二頁);復於第一審證稱:當天有看到被告摸A女的胸部,被告用雙手去摸,摸完之後又推A女。被告摸完又停一下,停一下之後又摸A女,被告有摸A女,摸一摸就將A女推走,過沒多久A女就哭了,A女就哭著回去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七十四、七十八頁)。(三)張ΟΟ於偵查中結證稱:當天有目睹被告先搭著A女肩膀,另一隻手就去摸A女胸部,A女就推開他,被告又繼續對A女毛手毛腳。被告第二次再摸A女,A女還是持續推開,並叫被告不要這樣。當時我看到此情形沒有阻止,因我怕等一下也遭被告性騷擾,所以就先行離開等語(見偵查卷第六十五至六十六頁)。復於第一審證稱:我看到被告摸A女的胸部。A女推開叫被告不要這樣,被告就是不理會還在繼續,A女有拒絕不讓被告騷擾,之後A女將被告推開,但被告就是繼續要摸A女;當時A女有哭,後來我就離開了等語(見第一審卷第八十六、八十七頁)。雖張ΟΟ先行離開現場,而未目睹全部過程,然就被告有摸A女胸部、且A女有用手將被告之手推(撥)開乙節,其證述內容始終與A女及洪楊述內容均屬一致,衡以A女與被告係初次相識、洪楊ΟΟ與被告係於遊覽時認識,平日並無往來(見第一審卷第五十二頁、第七十三頁),張ΟΟ亦與被告無任何仇恨怨隙,是故,倘若非其等親眼所見,豈有甘冒偽證刑責而誣陷被告之必要?原判決未根究明白,並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詳加審酌說明,而認A女等人之證述不能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云云,不僅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難謂相合,且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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