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2年度,100號
CSEV,102,旗簡,100,201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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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周屏洋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旗簡字第100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
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書 、電腦帳務查詢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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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