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卓聖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娟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0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