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483號
STEV,102,店補,483,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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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卓聖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娟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0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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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