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454號
STEV,102,店補,454,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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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徐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劉瑟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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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