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消小字,102年度,1號
STEV,102,店消小,1,2013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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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瑞芳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被   告 林宜芬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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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