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簡字,102年度,3號
STEV,102,店勞簡,3,201308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曉杭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環宇編譯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銘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1/1頁


參考資料
環宇編譯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