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事聲字第76號
聲明異議人 郭心沛 住新北市○○區○○○○路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86號於102
年6月11日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6月11日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86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異議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第1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係以 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 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 理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等47人列冊向貴院聲請 支付命令,經貴院指示應由一人代表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特 別代理人,待代理人確定公告再行辦理,遵照指示於102年5 月16日繳交裁判費並備齊所有資料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迄 至102年7月5日貴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418裁定確定由美的 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原負責人之長子藍崧元為選任特別代理人 ,聲請支付命令係奉貴院指示暫停作業,實在不懂,等待特 別代理人62日中所有對聲明異議人不利之判決均應撤銷,請 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513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不經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 人之聲請,即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倘債務人未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是支付命令之效力甚為強大,債權人應就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提出相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確 保支付命令之正確性。
四、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 權,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5月8日裁定命聲明異議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該裁 定已於102年5月15日送達聲明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明異議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自難謂已就上開事項盡 其釋明之責。綜上,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6月11日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10086號支付命令將聲明異議人之聲請裁定駁 回,即無不合。故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