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43號原 告 許進福兼訴訟代理 許淑玲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前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被 告 鄧引發訴訟代理人 鄧俊興 王月妹被 告 鄧明峰 鄧容專 鄧容達 鄧阿香 鄧麗品 鄧銀賢 鄧銀味 鄧銀音 鄧彩華 陳進成 陳銘祥前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林月娥被 告 陳信誌 陳惠琳 陳進富上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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