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289號
原 告 黃進雄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楊秀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應就被告102年7月11日答辯狀提出準備狀。
另本院新市簡易法庭無視訊設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