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新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愛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華民國
102年7月19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102年7月2日凌晨1時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00號2樓天佳視聽歌唱KTV 。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為二樓晚班櫃檯服務員。 ⑵證人楊0成之證述與朋友進入天佳視聽歌唱KTV。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現場照片四張。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4,000元。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