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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2年度,135號
TLEV,102,六簡,135,201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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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35號
原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被   告 福爾摩莎原住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信
被   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信
被   告 黃世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額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 月 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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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爾摩莎原住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