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蕭淑芳
訴訟代理人 柯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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