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2年度,187號
GSEV,102,岡補,187,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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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貳拾貳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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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