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428號
原 告 邱玟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宥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