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立能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瑞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5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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