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91號
原 告 吳逢水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東方大衛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坐落屏東巿北勢段2436建號即門牌號碼屏東巿公裕街214 至
250 號,東方大衛營大廈公共設施(地下停車空間)內編號
13、34、49、50號之四個平面式停車位,每個價值十萬元之
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