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2年度,291號
PTEV,102,屏簡,291,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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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91號
原   告 吳逢水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東方大衛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坐落屏東巿北勢段2436建號即門牌號碼屏東巿公裕街214 至
  250 號,東方大衛營大廈公共設施(地下停車空間)內編號
  13、34、49、50號之四個平面式停車位,每個價值十萬元之
  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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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