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102年度,46號
SLEV,102,士簡聲,46,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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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45、46號
聲 請 人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相 對 人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 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 聲請之必備程式,其有欠缺者,經法院裁定定期命其補正而 未補正者,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二、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 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停止相對人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 194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以民國 102 年度士簡聲字27號受理,並經核定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上揭法律規定,應預為繳納新台幣1,000 元而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 迄未預繳上述聲請費用,認其聲請為不合法,爰予以駁回, 並已確定,有該案確定裁定在案可稽。
三、聲請人竟以相同之事實、理由,依次再於民國102 年5 月29 日、同年7 月26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次經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以民國102 年度聲字第245 號案受理,及本院民國102 年度士簡聲字第45號案受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部分於民國 102 年5 月31日裁定移送本院確定,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 士簡聲字第46號案受理,經查,後二案聲請人均未依前揭法 律規定預繳費用新台幣1,000 元,顯見聲請人無意依法預繳 該項費用,而意在耗費全體國民所有珍貴之司法資源,其聲 請為不合法,均應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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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