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495號
PTDM,90,易,495,2001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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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八號)
,因本院屏東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九
十年度屏簡字第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年元月三日七時 四十分許,未經洪萬教之同意,無故侵入洪萬教位於屏東縣萬丹鄉磚寮仔嗂寮十 三號之住處,竊取洪萬教所有之太子爺神像一尊,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為洪萬 教發覺,並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竊盜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在屏東市○○路一二三號寶 建醫院因病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四百五十二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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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